電信業(yè)十大隱性侵權現(xiàn)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3)
- 中國網(wǎng) www.china.com.cn 2014-03-12 09:32
- 打印 | 轉發(fā) | 評論
3G包月流量月底清零
2013年6月17日,消費者劉明在長沙移動分公司所屬的服務廳辦理了一個每月20元包150M的上網(wǎng)流量的服務。
2013年8月1日,劉明發(fā)現(xiàn),在當年7月1日至31日期間,他僅使用了150M上網(wǎng)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并在月底被清零。
作為一名律師,劉明覺得長沙移動月底流量清零的做法顯失公平,便以普通消費者的名義于2013年8月初在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移動返還或補償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來的清零行為。
2014年2月22日,此案一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月底流量清零正是一直以來的交易習慣,流量并非物權法中的“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chǎn)所有權;法院結合長沙移動此前告知的各類信息,認為原告作為一名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效性的,即不存在侵犯消費的知情權。
中國移動方面在回復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在強調這部分內容,并表示目前已在部分地區(qū)推出了季度流量套餐。
對于判決結果劉明并未接受,整理材料后,劉明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他堅持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因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結果,應該承擔侵權責任?!?/p>
對于這一問題今年兩會期間,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jīng)理鐘天華也回應說:“套餐內流量月底清零是運營商的通行做法,打個比方說,在肯德基買了全家桶套餐,吃不完的雞腿總不能退回去吧?”
看不懂的手機“月租費”
“月租費、套餐費、最低消費、保號費這么多的費究竟是什么意思?”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的郭女士最近想辦個手機號,但一大串的“費”把70多歲的郭女士搞糊涂了,“移動客服告訴我每月需要5元的月租費,我平時根本不打電話,辦個手機號是為了家人能找到我,為什么不能用多少錢交多少錢?”
記者致電北京移動、聯(lián)通、電信的客服后發(fā)現(xiàn),辦理手機號不花錢是不可能的,消費者只能二選一,要么交月租費,要么辦理套餐。中國移動月租費5元,套餐最低10元/月;電信的月租費是3元,套餐最低49元/月;聯(lián)通的月租費是5元,套餐最低16.99元/月。
郭女士認為自己并沒有向移動公司租任何東西,因此月租費是在亂收費,事實上手機月租費長期以來飽受消費者詬病,但遲遲無法取消。
公開資料顯示,月租費起先是固定電話用戶需要繳納的,在計劃經(jīng)濟時代,由于安裝、使用電話的人少成本高,電信用戶由于占用電信部門的通話資源所以每月要向電信部門繳納相應的費用。但與固話通訊不同,在移動網(wǎng)絡中,從基站到線路為所有手機用戶公用,不具有排他性。
北京郵電大學教授闞凱力曾這樣比喻:打手機像坐出租車,打固話是包車。乘出租車還要付月租費是不合理的。
運營商收月租費有違公平
手機月租費為什么收?月租費價格是如何制定的?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長期關注手機資費問題的福建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認為:“手機月租費的繼續(xù)收取,已經(jīng)讓運營商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理應徹底取消月租費。”
王利平分析,事實上,運營商已經(jīng)覺察到月租費的尷尬,通過套餐等形式逐步降低月租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表示:“各大運營商都在收取月租費,但師出無名,月租費是什么也不給消費者講清楚。長期以來消費者對運營商的侵權行為已經(jīng)無可奈何了,運營商依靠壟斷地位獲得高額利潤,有關部門應該結束這種行業(yè)的壟斷。”
“消費者有權按照實際的消費付款,運營商額外收取費用違反了公平原則?!眳蔷懊髡J為,“出現(xiàn)這種情況,并非因為法律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運營商都具有約束力,但實踐中‘特權行業(yè)’的經(jīng)營者有法不依是普遍現(xiàn)象。”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也有同感:“月租費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據(jù),不僅違反市場規(guī)律,而且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收取月租費、繳納保號費在實質上都是強制消費的表現(xiàn)。從法學理論上看,只有擁有支配壟斷地位的商家,才有可能采取強制消費手段牟取暴利。因此,在通訊消費領域中,只有打破壟斷,消費者權益才有可能真正得到保障?!?/p>
- 來源:法治周末
- 編輯: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