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壁壘取消或致手機業(yè)洗牌 缺少專利企業(yè)陷被動
- 發(fā)布時間:2014-12-04 07:25: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湯婧
調查已滿一年的高通反壟斷案即將落槌,調查結果將于近日出爐。業(yè)內人推測除了10億罰款外,還將取消高通的“反授權協議”,打破國內手機專利壁壘,加上中興、華為被曝向小米等廠商針對手機專利發(fā)律師函的消息,手機專利戰(zhàn)即將爆發(fā)的說法躍然紙上。不過專家也指出,雖然對于高通反壟斷案的處罰決定有助于打破國內手機專利方面的壁壘,但國內手機廠商的專利大戰(zhàn)并不會馬上到來。
高通“保護傘”收起 打破專利壁壘手機專利告別免費
去年12月中旬,發(fā)改委對高通進行了反壟斷立案調查。今年7月份,美國高通公司第三次到國家發(fā)改委就手機專利許可費征收、手機專利捆綁銷售等行為接受反壟斷調查。業(yè)內人士推測,此次高通不僅面臨高達10億元的罰款,其一直推崇的“反授權協議”也將被取消。據了解,高通所推行的“反授權協議”是指手機廠商在使用高通芯片是必須將自身所持有的專利同時授權給高通,并且不得以此專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戶征收專利費。
對于“反授權協議”取消所帶來的連鎖反應,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在接受中新網IT頻道采訪時表示,“反授權條款的取消,意味打破了套在國內手機廠商身上的枷鎖,像華為、中興、聯想等在國內外擁有眾多專利的廠商,既可以通過與高通交叉授權獲得利益,也可以向其它手機廠商尋求合法權益”這意味,手機專利免費的時代即將成為歷史。
各廠商專利實力各不相同 小米干著急聯想很淡定
對于即將告別專利免費的時代,手機廠商態(tài)度不一,專利實力也不盡相同。根據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中興通訊在全球專利擁有量超過5.2萬件,其中超過90%為發(fā)明專利,累計專利授權量已超過1.6萬件。截至2014年6月30日,華為全球累獲專利授權38539件,90%以上也為發(fā)明型專利。
中新網IT頻道通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中國專利查詢系統中搜索發(fā)現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申請專利總計40846項,中興擁有專利總計37516項,酷派擁有1036項專利,蘋果擁有2725項專利。小米發(fā)明授權有10項,OPPO有103項。聯想在今年10月30號完成對摩托羅拉的收購后,也將擁有摩托羅拉的2000項專利。相對于小米、OPPO這類對國內其他廠商專利嚴重依賴的手機廠商,聯想在將2000項專利融入自己的專利池后顯得很淡定。
援引京華時報報道,手機上的專利,可以大致分為標準專利和應用專利兩個大類。標準專利又叫做必要專利,就是任何手機產品都無法回避、必須使用的專利,主要是一些底層技術領域上的專利。目前,手機企業(yè)之間的專利訴訟主要圍繞這一類專利展開。
王艷輝稱:“三星、蘋果的手機專利大都在國外注冊申請,因此在中國查詢到的專利數目較少。在專利數量方面,還是老牌廠商如諾基亞、愛立信等擁有較多,蘋果并不是專門做技術研發(fā)的公司,因此目前所擁有的標準專利,也就是必要專利主要是是靠收購來獲得的?!?/p>
專家:專利訴訟環(huán)境有所改善 但手機廠商專利戰(zhàn)到來仍需時間
“國內申請專利費用也就在5000-6000元左右,但在歐美申請專利可能要花上5-6萬美元,并且還有后續(xù)還有高昂維護費用,所以在國外,由于專利開發(fā)維護成本高,專利收費也顯得比較合理與普遍。”王艷輝說道。就國內而言,擁有手機專利較多的當屬華為與中興,尤其在4G時代,華為與中興擁有較豐富的標準專利,但由專利獲得的紅利卻十分微薄。
中興在微博中稱,尊重知識產權,尊重有利于終端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活動。雖然中興華為等擁有豐富手機專利的廠商當下否認了主動挑起專利戰(zhàn),但并不代表小米、OPPO等手機專利短板的廠商未來會平安無事。正如王艷輝所言,沒有專利可以通過購買或交換而獲得,有專利廠商則應該享受專利所帶來的紅利。
業(yè)內人士指出,國內手機廠商專利實力的懸殊以及此次高通反壟斷案“反授權協議”的取消,或將引發(fā)國內手機廠商專利訴訟的熱潮。知識產權律師楊力在接收中新網IT頻道采訪時表示:“隨著中國《反壟斷法》的實施與反壟斷進程的不斷推進,權利人知識產權意識也不斷提高,國家提升了侵權人的處罰額度,對于壟斷國內專利訴訟環(huán)境有了明顯的改善。如果此次高通反壟斷案處罰結果能夠打破高通‘反授權協議’意味著高通這種打包授權的模式發(fā)生改變,那么國內手機廠商可能會選擇專利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手機專利,繼而形成一種專利訴訟的熱潮。”
不過王艷輝也表示,雖然發(fā)改委對高通的處罰,為手機廠商專利戰(zhàn)打破了壁壘,但手機專利大戰(zhàn)到來仍需一定的時間,并未一觸即發(fā)的態(tài)勢,專利訴訟對于擁有豐富專利的廠商而言,更像是一種威懾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