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商傳銷”須盡快補齊法治短板
- 發(fā)布時間:2015-05-25 07:44:0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湯婧
我國專門用于打擊傳銷的行政法規(guī)《禁止傳銷條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針對傳統(tǒng)傳銷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鑒于當時還未出現微信這種社交工具,對這種新型傳銷并未涉及。
近日,央視報道了國內首例微信傳銷案,自稱“亞洲催眠大師”的陳某打著“月入百萬”的旗號,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課,教人使用微信,并讓大家購買這些課程的代理權、發(fā)展新會員,借此斂財460多萬元。近日,這起南京首例微信傳銷案在玄武法院審理。
微信快速普及推動微商的蓬勃發(fā)展。數據顯示,目前微商從業(yè)人數已經突破1000萬大關,與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貨、詐騙等微商亂象也疊加出現,特別是“微商傳銷”披上了“互聯網+”的外衣,帶來更多的迷惑性,給微商健康良性崛起蒙上陰影。
需要看到的是,當前依法對“微商傳銷”治理還存在法律滯后的問題。我國專門用于打擊傳銷的行政法規(guī)《禁止傳銷條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針對傳統(tǒng)傳銷進行的法律制度設計,鑒于當時還未出現微信這種社交工具,對這種新型傳銷并未涉及。這給工商、公安等部門打擊“微商傳銷”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從取證看,“微商傳銷”只是發(fā)生在熟人間的網絡虛擬社會,相對傳統(tǒng)傳銷更具廣泛性、互動性,相對其他網絡違法犯罪更具隱蔽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門執(zhí)法取證相對傳統(tǒng)傳銷更加困難。執(zhí)法辦案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取證難甚至對有些行為無法取證,勢必讓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應有懲罰、乃至逃脫懲罰。
從查處措施看,《禁止傳銷條例》規(guī)定了八種查處措施,但很多措施無法適用“微商傳銷”,比如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等,鑒于微信賬號申請的便捷性,即便對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的微信賬號予以查封,也能重新申請一個賬號繼續(xù)實施相關活動。不僅如此,針對“微商傳銷”還有執(zhí)法程序、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為執(zhí)法辦案、實施監(jiān)管提供清晰的遵循準則。
微商本無罪,傳銷壞名聲。“微商傳銷”是寄生在微商肌體上的“吸血蟲”,傳銷治理務必緊跟時代步伐,看清傳銷新動向,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微商傳銷”開出正當其時的法治藥。但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嚴格的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日益嚴峻的“微商傳銷”,需要執(zhí)法機關運用好現有法治手段,做好打擊治理,需要微信服務提供商加強行業(yè)自律,強化對信息傳輸把關,也需要大型電商優(yōu)化微商平臺布局,多方發(fā)力,切實引導微商朝著正規(guī)化、有序化發(fā)展。
喬子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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