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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face book”商標被駁 美國“FACEBOOK”勝訴
- 發(fā)布時間:2016-04-28 09:37:05 來源:光明網(wǎng) 責(zé)任編輯:張潔欣
昨天,記者從北京高院獲悉,“face book”商標異議復(fù)審案有了最終結(jié)果,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注冊“face book”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fù)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維持一審要求商評委撤銷核準注冊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決,“FACEBOOK”商標擁有人美國菲絲博克公司勝訴。
2011年1月24日,劉紅群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face book”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蔬菜罐頭、土豆片”,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糖果” ,第32類“果汁飲料(飲料)、冰(飲料)、蔬菜汁(飲料)”等商品上。
被異議商標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后,在法定異議期內(nèi),“FACEBOOK”商標擁有人菲絲博克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經(jīng)審查,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菲絲博克公司不服,提出異議復(fù)審請求。
2014年4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并無證據(jù)顯示菲絲博克公司曾將“FACEBOOK”作為商號或商標在先使用于與果汁飲料等商品相關(guān)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領(lǐng)域中并使之產(chǎn)生一定影響,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菲絲博克公司在先商號權(quán)益,也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系以不正當(dāng)手段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菲絲博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主要證據(jù)不足,故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劉紅群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劉紅群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face book”商標,還在第29類商品上注冊過“黑人”、“壹加壹”等商標。劉紅群的前述系列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fù)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劉紅群相關(guān)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